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政发〔2010〕40号关于印发《喀左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喀左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0年7月31日喀左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施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喀左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朝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喀左县县城规划区域内以锅炉、分散锅炉、地源热泵及其他供热方式为热源,将生产的热水有偿供给热用户的城市公共采暖用热
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热水、地源热泵,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城管、城建、交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消防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集中供热,逐渐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散锅炉,有计划改造现有污染大、耗能多的供热,推广和利用集中供热和地源热泵的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提高供热科技水平;鼓励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和地源热泵设施,并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和地源热泵技术应用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供热企业公平竞争
第六条集中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供热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和分期实施的原则,城市供热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