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1988年7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设、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
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回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本定额适用干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或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
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园舍建筑面积定额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活动及辅助用房(一)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二)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m平方为,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地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每班一间
使用面积9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140、160平方米,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办公及辅助用房(一)办公室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112、139平方米,包括园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