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主旨: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公布
说明:第一条:目的:为使公司各项财产、器具、设备之购置、登记、保管、移转、报废(损)、请修、遣失、让售等事项之处理有所依据,使达物尽其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之财产包括各单位所有之土地建筑、电气设备、通信、检验设备、运输设备、及营运所需之餐厅、客房、医疗,以及相关设施,事务机器,办公家俱、杂项购置及其他设备;凡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人民币一百元以上者皆列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财产管理权责:1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总理公司财产之增减、异动等登记,确保实际与帐面相符,并负责本公司财产管理之责任,担当部门总人司为行政部,分支机构为各分支单位行政部,未设行政部门者,由其单位最高主管指定单位(或专人)负责
2财产使用保管部门:负责其所使用财产之保管、养护、请修等工作,并确保该单位使用之财产品名、规格、数量与帐卡所载相符合
3财产会计部门:负责财产采购计划之审查、财产列管、盘点、折旧、损耗、报废、除帐等会计事务,必要时,得参照监标,监验等事务,总公司由财务部,各分支机构由其分支单位财务部负责
4各分支机构之财产管理由总公司行政部负责业务督导,其所列管之财产增减均应依本办法各条款之规定,报备行政部备查
第四条:财产之请购:财产之请购应由各财产使用保管部门或财产管理部门填具(请购单),呈核,购置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者,须由使用部门作用途说明及效益评估报告,依财务作业核决权限授权规定逐级核准后,方得送交采购负责部门办理采购
第五条:财产之采购:依(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财产之验收:购入之财产应由经办(请购)单位验收,必要时由会验人员共同验收,验收时除应填写(验收单)外,另加填(财产增加单),连同验收文件,转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送交财务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七条:财产登记:财产管理单位,应设下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