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主审:张宝东主编:法规科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四月目录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一、违法行为:(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一)无证生产药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视为情节较轻,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二)无证生产药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视为情节一般,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