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做好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燃气热水器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单位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燃气热水器产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的范围包括各种型式和规格的燃气热水器产品
申证单元分为市电类和非市电类的液化石油气型、天然气型和人工煤气型燃气热水器三个单元
非市电类只能生产不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不允许生产需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
市电类既可生产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也可以生产不需使用市电的燃气热水器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