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矿产资源规划(2001年——2015年)建德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一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浙土资函[2002]303号关于建德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转报建德市矿产资源规划的函》(杭政函[2002]19号)及规划文本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建德市矿产资源规划(2001~2015)》(以下简称《规划》)
二、矿产资源规划是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宏观调控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定效力
在建德市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矿业活动必须符合《规划》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突出环境保护优先和资源保护优先
要以保护新安江、富春江、兰江和千岛湖的水质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旅游资源为前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要加强对石灰岩、方解石和纯白大理岩等优势矿产的保护,严格控制煤矿开采量,合理开采建筑石料和建筑用砂等矿产,逐步禁止开采石煤,禁止占用耕地取土制砖瓦
四、加大矿山布局结构和矿业结构调整力度
要按照“规划禁采区内关停,规划限采区内收缩,规划开采区内集聚”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矿山布局,如期实现规划调整目标
要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坚持“优矿优用”,重点发展非金属矿产品的深加工,延长产品链,促进产业升级
五、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要按照规划目标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任务,全面贯彻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加强矿产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实现《规划》提出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目标
要将分布在城镇规划区及其周边地区,新安江、富春江、兰江两岸及千岛湖周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等周边地区的矿山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
六、加快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
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加强规划开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