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由自治区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自治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全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订全区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各地和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部分教育厅直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全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部署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建设与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库,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1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统筹安排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具体安排市属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市属中小学校学生学籍;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自治区教育厅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所属中小学校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