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党政机关常用公文写作技巧及OA常用问题处理2014年10月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与原与原《《条例条例》》和原和原《《办法办法》》的不同的不同注重继承保留,文种数量相对减少
原《条例》和原《办法》共18个文种;最终《条例》确定党政机关公文主要文种15个,去掉了“指示”、“条例”、“规定”
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
只有命令(令)、议案两个文种例外
15个文种适用范围表述的变化
对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通告、通知、通报、报告、纪要等9个文种适用范围作出修改,公告、意见、请示、批复、议案、函等6个文种在概念上保持不变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一)决议:一、公文种类定义及写作技巧决议是经过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使用的文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公文条例》第8条)
决议的性质与用途2
决议的特点(1)权威性
决议都是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是领导机关的决策行为,本身就有权威力量
决议一经颁布,下级机关及相关人员必须执行,不能违背和抵制
(2)指导性
决议通过的观点和对事物的评价,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历史问题、个人功过的决议,所作出的结论应成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指导思想,应作为决策、立法的依据
(3)程序性
决议必须是与会人员经过充分讨论的产物,在合乎规定人数通过后才能成立
它是与会人员观点、思想的表现,是集体意志的表现
决议的基本格式决议一般由标题、通过日期与正文三个部分组成
标题多采用“会议名称+事由+决议”的形式
也有“会议名称+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