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务系统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加强和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海政发[2004]76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镇(街道)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工作意见》(海公管办[2012]2号),结合水务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的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投标工作适用本细则
小型工程项目是指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维修和修缮保养以及设备采购(废旧物资拍卖)、房屋场地租赁等
第三条小型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水务集团招标平台进行招标,具体的限额标准为:(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二)装饰装修、地基基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三)园林、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五)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第四条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
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单位招标采购,暂估价金额达到《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30万元(含)以上的,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暂估价金额未达到《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3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进入集团公司招标平台进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限额标准为:采购金额在5万(不含)以上的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第六条招标应按“管理、实施、监督”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规范有序的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