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对院庭长审签裁判文书制度的思考[论文提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现行的审签制度与法院“三五纲要”提出的“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已不相适应,审签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通过分析院庭长签发法律文书制度存在缺陷,从而就完善法律文书签发制度提出设想,以期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院庭长裁判文书审签制度院庭长审签裁判文书制度又称裁判文书审签制度,自人民法院建立之初一直伴随着法院改革至今,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限制法官恣意妄为、统一裁判结果、保证案件质量曾发挥积极的作用
然而,如同真理也有其相对性一样,随着法制逐步健全,法官素质日益提高,该制度创建之初的司法环境已经改变,制度凸显的矛盾被社会广泛诟病,对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存、废、改有必要进行思考、探究
全文共4860字
一、院、庭长审签裁判文书制度内涵及沿革(一)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内涵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拟制后,须报经有关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庭庭长、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查、核准并签发,方能作为法院的正式判决或裁定制成文书予以发布的制度
[1]此制度下,签发人在行使签发权时,可以对文书进行修改,包括对裁判书中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文字表述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并有权对其认为错误或不当之处进行修改甚至删除、增添内容,或者将其退给文书制作人,令其修改,其实质是对裁判内容的变更[2]据此,笔者认为,签发制度包含两方面内容:1、裁判文书非经相关审判庭庭长、院长签发不得正式发布;2、相关庭长、院长在行使裁判文书签发权时对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裁判结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否认
(二)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沿革院庭长签发裁判文书制度形成于人民法院建设初期,先后经历了法院建设初期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