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摘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的清晰掌握有助于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的合理化和土地农业利用问题的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新创的用益物权类型,其性质与传统物权法上的永佃权和用益权有很多相似之处,我国的立法应当借鉴成功立法例的做法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基本具备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具备的性质,但也还有需充实完善之处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永佃权用益权一、引言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制定我国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的必要性和其积极意义基本上是取得了积极的一致,业界对此也是基本赞同,但在物权法由哪些内容,采什么模式,怎样进行法条的格局构造等诸方面仍有尚需考虑之处
物权法之规范重点,乃在于不动产之规范,其原因则在于不动产对于人类社会生存发展之首要的意义
其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一个极为重要同时也倍受关注的问题
这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土地作为农业生产[1]的基础,在各国立法例中都规定了相应的土地利用形式以发挥土地在农业上的应有作用,而在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具体情形下,这一问题又显得尤其重要了
另一方面,中国农业用途的土地利用模式的历史发展逻辑及其在当前市场经济要求下的发展趋势,也对在物权法中关于这一问题怎样规定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在十一月上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中(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来对土地农业利用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法律规定,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系列规定如果要很好的发挥作用,就必须对其合理性与妥当性进行完整地分析
笔者在本文中拟通过对土地的农业利用的立法方法论问题,二次审议稿与有关立法例在相似问题上各自规定的比较,以及二次审议稿所规定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身应当具备的性质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