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思考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特别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对推进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均有很重要的意义。要完善我国的举证制度,首先要明确什么叫证据制度。所谓证据制度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证据、证明对象、证明程度、证明责任以及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适用的原则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①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包括举证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本文着重对举证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一些构思。一、完善举证制度的意义举证制度,也称举证责任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应当遵循的规章制度,要明确举证制度的意义,首先要明确举证责任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②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举证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公正地裁判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举证责任,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一)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裁判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由此看出,民诉法对举证责任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举证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对举证期限(即举证的时间效力)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有些在庭审以后提出新的证据,如不开庭质证,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审判中出现多次开庭的现象。个别当事人在一审怠于履行举证责任,致使人民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作出裁判。一审判决以后,在二审或再审期间,这些当事人又提供了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二审或再审人民法院不得不重新作出新的裁判,有的案件甚至发回重审。因而,导致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地作出判决,造成程序上的浪费,有些案件经过二审、再审或再审以后又提出再审才能息讼。因此,完善举证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裁判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举证制度,特别是完善限期举证制度,不仅使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提供证据的责任,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拖延举证,不仅增加拖延举证一方当事人的讼累,而且还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讼累;多次举证,便出现多次开庭质证、认证,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而且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如出庭时的误工费、住宿费等),也丧失了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即公正、公平、效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三)有利于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③完善举证制度,有利于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举证义务,落实举证责任,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妥善的解决纠纷,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举证义务,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责任。限期举证是举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举证的时间效力。通过完善限期举证,使当事人明确在什么时间提供证据才合法有效。逾期举证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促使其当事人认真地履行举证义务,使举证责任落到实处。(四)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办案效率及办案质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规定在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对举证终点期限无明文规定,导致一些当事人拖延举证,甚至在法定审限内不举证,使人民法院在法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