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种用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自养自用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
第三条发展畜禽养殖应当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调节、稳定数量与提高质量、扩大规模与因地制宜、加强监管与业主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农民和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畜禽养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扶持、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发展的需要,扶持畜牧兽医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畜牧兽医信息服务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培训
支持畜禽养殖者、畜产品加工企业和相关服务单位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提高畜禽养殖组织化程度和自我服务能力
第二章养殖布局与标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足本行政区域优势,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主导畜禽生产
畜禽养殖要与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统筹布局,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明确畜禽养殖的布局要求和实施措施,避免养殖密度过高和选址布局混乱
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