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工人委员会和工会并举:德国公司治理中的共同决策HorstSiebert清华大学成褔蕊译崔之元校2006年2月8日(作者是德国Kiel世界经济研究所前所长和美国JohnHopkins大学现任教授,曾任德国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委员达12年
)德国在公司的控制和管理——通常所说的公司治理的几个方面都采取了独特的方法
在德国公司内部,重大决策的形成机制与安排与其它国家存在着重大的差别
首先,德国公司法的一个独特之处在于把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分离
第二,银行在公司控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银行对中间产品具有主导地位并在监事会中有相应的职位
如“驻厂银行”(“housebanks”)这个词所显示的,非正式的或私人的关系是重要的因素,因为对这些配置机制缺乏其他可选择的方案,即市场产品
第三,与英国和美国等更多以股票市场为基础的经济现行的体制相反,德国体制中,监事会中的分类代表(block-holder)代表更加普遍
第四,在雇员人数超过2000的大公司中,雇员和工会在监事会中有一半的投票权;在员工人数为500-2000之间的较小公司,则上述投票权为三分之一
第五,根据公司法,许多重要的管理决策必须征得工人委员会的正式同意
共同决策制的规则根据1976年颁布的共同决策法,雇员以在监事会中获得席位的形式合法地分配到所有的公司决策的控制权
他们与股票所有者一样,拥有相同的权利
主要理念就是资本和劳动的供给者合作执掌公司
根据公司的规模,工人和工会构成了公司监事会中一半或三分之一的投票权
在大公司中,也就是超过2000名雇员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所有者得到一半的席位,另一半给雇员
在员工低于10000人的公司里,双方各有六个席位:雇员方的其中一个席位作为管理者雇员,还有两个是留给工会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