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广元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人居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决、自律的原则,业主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和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物业服务活动向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广元市规划和建设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按其应有比例的收益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十)请求停止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