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教发[2009]5号关于印发莱芜市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教育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泰钢工业园,市直各学校:为加强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8〕15号)和《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鲁教基字〔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莱芜市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新的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
按照《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评估指标分为二级:A1-A4为一级指标,B1-B18为二级指标
C1-C59为每项指标中有若干评估要点
根据每项指标的重要程度及实施难度,赋予一定的权重和分值,A1-A3总分1000分,A4为附加项,分值为30分,附加项计入总分
A1、A2、A3各项实际得分不低于满分值的85%,且A1-A4总分达到860分及以上,即认定为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
二、进一步做好市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在达到办学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引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大力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建设节约、环保、和谐、安全的校园
三、各区、各单位创建市级规范化学校要同中小学布局调整、改造薄弱学校、合格学校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勤俭办学,科学发展,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四、普通中小学在创建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投入,量力而行,不得负债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学校
五、自2010年起,市级规范化学校每一轮动态管理的时间为5年
凡取得称号满5年的须提出复评申请,凡复评未通过和3年内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学校,将取消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从2010年起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