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内容1页脚内容遇到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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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如何取证那么,在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我们应当怎样取得和保存证据、资料呢
1、病历资料的取得和复印、封存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抢救、治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是客观反应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效果的工作记载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资料始终处于证据的最重要的地位
是医疗纠纷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
关于病历资料谈几个相关的问题:如果作为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不可能全部给你复印
因为按照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资料是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的,主观病历是不能够给患者及其家属复印件的
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疑难、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
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通俗些讲,就是由每一个医师,带有“主观分析意见”的病历资料,是主观病历,不允许复印
其余的都是客观病页眉内容2页脚内容历,都允许复印
在这里有一个时间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随时要求医院复印病历资料
如果患者是在危急情况下,正在实施抢救的,按照我国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应当在抢救结束后的6小时内补记,并且加以注明
除此之外,患者及其家属是有权利取得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及其家属在取得的病历资料的复印上,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通过情况下,在复印病历资料的首页(一般是入院病历首页)加盖一个完整的机构公章;在全部的病历资料上加盖一个或者数个骑缝章
如果病历资料已经整理入病案室,则该病历资料应当是装订完整、标注页码、加入了封面和封底的成册的病历
为保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