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德霖技術學院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民國90年09月26日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民國90年10月22日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民國91年03月14日教育部台(九一)申字第91034307號准予核備民國95年08月23日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壹、總則一、本要點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設「德霖技術學院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三、本校專任教師對學校或教育部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
貳、組織四、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教育學者、本校所屬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申評會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召集之
若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六、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校長不得為主席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主席
參、管轄七、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一)對於本校之措施不服者,向本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教育部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教育部之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八、學校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準用前點規定
肆、申訴之提起九、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本校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