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直属队伍、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的直属队是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二条分公司、项目部及负责人对直属队伍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协调、监督指导的管理责任
应将直属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属队作业区域进行监督检查
必须将劳务用工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安全管理纳入正常的安全监督管理之中
要将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如实告知直属队伍及劳务用工,对发包工程项目进-1-行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条分公司、项目部应与直属队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形成固定的劳务基地
对于一个单位有多个劳务队的情况,要进行清理,原则上同类型作业只能使用一个外包队,且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对不服从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的直属队伍和劳务用工,有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必须立即终止合同或辞退,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严禁直属队伍将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转包
第四条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招用的直属队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登记
各分公司、项目部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直属队应提交以下安全施工资质证明: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2-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2、直属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3、直属队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4、直属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本)复印件
5、直属队伍按花名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