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各市、地、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现将《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在贯彻省政府《通知》中一并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按《办法》规定实施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二)企业按全部职工上一年(或上月,下同)缴费工资_总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在全省未统一规定前按各市、地、州政府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各类企业可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条例尚不具备的地区,应逐步统一缴费比例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三)企业和职工接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停产、半停产暂时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可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规定计算利息
企业和职工欠缴、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止仍未补缴,社会保险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缓缴基本养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
利息按照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企业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