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88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和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济南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