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06-24【生效日期】2005-06-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除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坑式厕所、垃圾堆放处等污染源应当相距25米以上,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