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案例分析:公司设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2000年5月,甲、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井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并就公司的基本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签订出资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甲投资35万元,乙投资45万元;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甲负责
随后,乙将投资款45万元交付给甲,甲即开始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有关事宜,并产生了部分费用
但乙在同年7月,以饮品市场利润率低为由通知甲暂缓公司的注册登记
同年8月,要求甲退回投资45万元
甲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出资,制定章程,并产生了部分费用,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已经具备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乙要求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
所以甲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出资协议,由甲尽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
问:1、乙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45万元
2、公司设立中产生的部分费用如何承担
3、甲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出资协议,由甲尽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4、本案应如何处理
井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成立,作为发起人也是投资者的乙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是可以撤回投资的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的撤回权作出规定,但是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或投资者在公司没有成立时,可否撤回投资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34条也只是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从理论上讲,发起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前抽回出资,应当是可以的
因为《公司法》没有规定禁止出资者在公司登记成立前抽回出资,既然法律没有禁止,乙应该可以从事该行为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
没有出资的人是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