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监督〔2008〕28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采购与验收及台帐记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试行)》(苏卫法监〔2002〕46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抄送:卫生部卫生监督局,省政府办公厅,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卫生监督所
1附件:江苏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采购与验收及台帐记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采购与验收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支持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的行业自律活动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索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及其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制度,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台帐存放应方便查验
负责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人员应掌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对每批次食品实施检验
检2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并按照规定提供给采购者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对不具备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