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五显然,围绕着什么是“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无偏”的问题,欧洲人权法院在许多方面作出了厘定。尤其是,尽管该法院承认政府方面的目的声称,即基于藐视法庭法而禁止发表涉及有关药品和相应诉讼的文章,追求的是“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无偏”的合法目的,但对该目的的要求的理解并不一样。在该案的最终判决中,多数法官出于不同的理由拒绝政府方面以下论点:报纸发表涉及待决诉讼的得失的文章,造成了有损公平审判的对“报纸审判”的期待;为了维护法院的公信,必须对此予以禁止。其中主要的一种理由是,“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无偏”的措施,保护的是一种可客观决定的利益。[98]“防止秩序混乱或犯罪”也是第10条第二款确认的合法目的之一。实践中发生的争议是如何理解其中“秩序”一词的含义。对此,欧洲人权法院在有关案件中显然作出了自己的取舍或理解。例如,在EngelandOthers案中,荷兰政府方面认为,对军职人员违反军队纪律发表文章的行为予以纪律惩戒,其目的在于“防止秩序混乱”,控告者对此则持有疑义。对此,欧洲人权法院在判决中写道:如同政府和欧洲人权委员会一样,法院首先强调,该条所使用的“秩序”概念不仅指公约第6条第一款和第9条第二款以及公约第四议定书第2条第三款含义中的“公共秩序”,而且还包括在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的范围内必须主导的秩序。例如,军队中的情况就是如此,其中的秩序混乱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因此,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此案中争议的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荷兰军队中的秩序混乱,那么该处罚就具备了该要件。Dona和Schul两位先生均坚持认为,第10条第二款只是在与“防止犯罪”相联系的意义上考虑“防止秩序混乱”的问题。法院不赞同此观点。公约的法文文本使用的是连接词“et”,同时,英文文本使用的是非连接词“or”。考虑到第10条的上下文和一般体系,在这一点上,英文文本提供了更确定的指引。在这些条件下,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探究对控告者的处理是否除了“防止秩序混乱”的目的之外,还有“防止犯罪”的目的。[99]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判例中,“秩序”一词的含义还被确认为包括一些具体领域中的“秩序”,如“国际电讯秩序”。“维护国际电讯秩序”同样属于第10条第二款中的“防止秩序混乱”。[100](四)合比例性:“民主社会所必需”1.意义及审查的一般步骤欧洲人权法院在TheSundayTimes案的判决中说:对于证明公权干涉的正当性来说,“说明干涉属于第10条二款的例外不够;说明干涉的原因是其对象属于用一般或绝对的术语表达的法律规则的调整范围也不够;还必须使法院相信,基于案件的主要事实和情况,干涉是必需的。”[101]欧洲人权委员会在有关案件的报告中也指出:对于表达自由的限制是否为民主社会所必需这一问题,不能抽象地回答,而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必须参照具体案件以及公约所正视的“民主社会”(即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的情况加以回答;必须区分法律规定本身的必要性和将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必要性。[102]较之于“合法性”和“合目的性”两个要件,干涉的“合比例性”,或者说,证明干涉是“为民主社会所必需”,显然更为关键。因为正是从这一要件当中,引申出了欧洲人权法院在决定有关干涉行为是否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方面的广泛的裁量权。有研究表明,对表达自由权的干涉与其所欲达到的合法目标的比例问题,已经逐渐在该法院处理表达自由的案件中起主要作用。[103]由于国家方面总是基于第10条第二款所确认的一个或多个合法目的为其干涉行为辩护,从欧洲人权法院方面看,审查干涉行为是否合乎比例或者是否“为民主社会所必需”,也就是要“审查这样的辩护是否具有说服力,以确保干涉符合民主社会的真正利益,而不只是伪装了的政治上的便宜行事”[104].因此,如果国家方面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关于干涉的必要性的主张,就会被认为不合比例行事。具体则大致可以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认为干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