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民事诉讼标的新说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制度保障关于如何确定诉讼标的的范围,历史上存在着新、旧诉讼标的学说
旧说以实体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诉讼中含有多少个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就有多少个不同的诉讼标的;新说则以当事人在诉讼上的主张作为诉讼标的,具体的实体法律关系只是作为支持诉讼上的主张的理由
我国目前仍适用民事诉讼标的旧说,(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都使用了“诉讼标的”这一概念
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48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当事人
”第48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无实质性修改,只是增加了以诉讼标的作为划分代表人诉讼类型的标准
从立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典采纳了旧实体法说
)将来如何,是继续沿用旧说,还是以新说取而代之,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对传统检讨方法的检讨(一)对民事诉讼标的新、旧学说的传统检讨自民事诉讼标的新说出现以来,学界就没有停止过将新、旧两种学说并列起来进行检讨
事实上,学界对两种学说进行检讨的过程,也是两种学说争鸣的过程
一般认为,诉讼标的旧说(以下简称“旧说”)具有如下优点:1
有利于确定当事人争讼及法院审判的对象;2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明确;3
有利于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的实现与保护
同时,旧说也具有如下缺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