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完善各种用工形式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用工合同包括劳动合同(I)、劳动合同(II)、劳务合同、聘用协议、顶岗实习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用工合同的适用主体:(一)劳动合同(I):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二)劳动合同(II):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工勤人员;(三)劳务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勤人员;(四)聘用协议: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五)顶岗实习协议:符合顶岗实习条件的在籍学生
第五条用工合同文本,由人事处起草,法务部门(法律顾问)修订审核,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印制
第六条人事处负责处理用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学校新聘的各岗位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均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
第七条首次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继签用工合同的合同期限,由学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用工合同截止时间统一为某年6月30日
第八条新进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中员工个人信息由员工本人如实填写
第十条用工合同签订后需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章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用工合同一式两份,学校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领取用工合同时,须本人签字,签收记录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所持用工合同应及时归档保存,具体规则按《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用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第十三条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用工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员工在用工合同期限内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将作为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