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9页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一)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三)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第2页共4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9页(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