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加强我省基础研究,为科技和经济发展增添后劲,1992年10月6日经河北省政府批准设立了“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暨基金委员会”,制定了《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冀科金字第1号],对推动我省基础研究工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基础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为适应需要,对原(试行)办法修改、完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由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推行依靠专家、公平竞争的运行机制,按照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加强基础,调整结构,突出创新,提高绩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提高水平,培育优势”的原则,资助省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基础研究工作
第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是省科技计划的部分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兼顾其它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基础研究的内容包括:以认识自然现象,提示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围绕生产实践和学科发展提出的重大或广泛应用目标,探索新原理,开拓新领域;对基本科学数据系统地进行考察、采集、鉴定并进行综合分析、探索基本规律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对象主要是本省的科技工作者
凡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
为保持研究工作的稳定,一般在读博士生、硕士生和外聘人员不得做项目主持人
第二章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确定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会根据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发布省基金资助项目指南,指导项目的选择和申报
按照形式审查、同行专家函审、学科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的程序选择和资助项目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主要具备以下条件:1、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
立论根据充分,国内外研究动态清晰;研究内容突出、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一般能在三年左右取得,进而被采纳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