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浅论执行异议钟琼执行异议,又称为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
执行异议解决的问题是执行标的权利归属问题,属于实体问题而非执行程序问题
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或制度,所以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
一、执行异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执行规定》)第70条至第75条的规定等都是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
二、执行异议的条件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
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
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理由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一部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如典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地上权等)
因执行异议制度的目的就在于让那些认为因执行行为而致自己实体权益遭受侵害的案外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
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则非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三、执行异议的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执行实务中,执行员审查执行异议的方式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以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