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推进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后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分为资格管理、变更管理、迁移管理、注销管理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一节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分为应当认定、不认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三种情形
第五条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形下列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全部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以及未开发票的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一律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它纳税人
1.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2.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第六条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情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下列纳税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七条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形下列提出申请并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