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银行卡产业发展政策,贯彻“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产业发展原则,规范我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行为,维护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遏制恶性竞争,开展银行卡自律,建立“市场资源共享、业务联合发展、公平有序竞争、服务规范高效”的良性发展机制,促进我区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银行卡产业各方共赢,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遵循的原则是:(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二)资源共享、联网通用的原则;(三)维护整体、协调行动的原则;(四)有规必依、违规必究的原则;(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约由内蒙古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各成员1单位共同协商制订,公约的签署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的监督鉴证下进行
第四条内蒙古银行卡专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本公约的执行、监督、解释以及行使处罚权,受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监督
第二章参与主体及职责第五条本公约涉及的银行卡产业参与主体包括:(一)发卡金融机构
发卡金融机构是指具有银行卡发行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卡组织
银行卡组织是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和清算服务的法人
中国银联是目前国内唯一的银行卡组织
中国银联内蒙古分公司是中国银联在内蒙古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特约商户收单机构
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以下简称收单机构)指与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签约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有资质的专业化收单机构
(四)专业化服务机构
专业化服务机构指接受商户收单机构委托,为商户提供POS机具安装、维护等业务的自2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第六条发卡金融机构的职责:依法合规从事银行卡业务,负责银行卡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职责对本机构的银行卡系统进行改造和整合,使之符合国家有关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本机构新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