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部分副科级干部兑争上岗方案XX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下称工商所)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XX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试行)》,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法制员制度
工商所设法制员,负责履行工商所法制工作职责
第三条法制员应当遵循依法、合理、效率、规范、权责一致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法制员从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中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人员中选拔
法制员由工商所的派出机关(下称派出机关)统一任命
第五条法制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工商所行政领导负责,并接受派出机关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第二章法制员的职责和职权第六条法制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宣传法律法规;(二)对本所制定的工作规范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根据核审权限,负责对本所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等工作;(四)对本所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本所实施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行政处罚案件执行、行政不作为等进行督促纠正;(六)配合派出机关法制机构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第1页共4页讼、行政赔偿案件的应对、处理工作
(七)派出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
第七条法制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执法人员了解情况;(二)询问当事人,向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三)查阅有关案卷、文件等资料;(四)对工商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五)派出机关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法制员应每半年向派出机关法制机构就本所行政执法工作措施、主要事项、主要问题及案件核审情况等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