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6页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的税收管理,规范增值税征免行为,全面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增值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和规范减免税程序,加强监督考核,不断提高减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增值税减免税产品(项目)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含即征即退)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二章减免税产品(项目)范围第五条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生产、销售下列减免增值税的产品(项目)适用本办法:(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四)饲料产品;(五)农业生产资料;(六)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七)军工产品;(八)软件产品;(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除外)销售的废旧物资;(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十一)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十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增值税产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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