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分类审查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审查标准分类)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共分为八类,第一类: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含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
第二类:餐馆(含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单位食堂
第三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第四类:糕点店,饮品店
第五类:微小餐饮
第六类:校外午托机构食堂
第七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
第八类: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兼营单位(既有食品销售又有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单位)
第五条(主体业态分类)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酒类批发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销售售货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食品销售经营者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八条(单位食堂类别)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单位食堂具体类型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九条(主体业态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