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含配套水闸,下同)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含20年一遇)标准以上堤防工程管理的考核
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考核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为对象,采取自评复评、抽查和综合审查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一)因管理问题发生堤防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三)维修养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四)河道管理范围未划定的
第六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组织管理
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等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
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1—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管理范围划定和涉河行政管理等
(三)工程管护
包括日常管理、堤身、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
(四)经费管理
包括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
(五)加分项目
包括管理新模式、管理现代化等
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表一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自评
每年3—4月,由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的河道堤防进行自查,按堤防为单位填写评分表,经汇总后计算自评得分,编写自评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材料详见表二,并汇编成册)于4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每年5月,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申请考核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堤防进行复查,对复查的堤防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