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的公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下称投资人)均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三条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
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
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
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
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托管银行为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基金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为乙类账户,开户手续和相关业务操作由其托管银行办理
第五条单个投资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但有关法律、规章或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投资人开立甲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开办债券柜台业务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批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