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办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规范学校的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
以评估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过程性指导原则,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第三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
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省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验收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不搞地区照顾;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克服重硬件、轻软件,以偏概全的倾向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学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先进的办学理念
第六条学校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个性特长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校认真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积极实践课程改革理念,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创造性地实施课程方案
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较高,学校管理科学、高效,办学行为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教师配备满足课程改革的需求,师资队伍整体水平高,各学科的师资力量均较强,结构合理
第八条学校办学条件不低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
学校评估总分达到《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附后,以下简称《标准》)所规定的分数
第九条学校须取得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其中新建学校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建校时间必须满3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1、举办“校中校”,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