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法规名称】电波监理业务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1-03【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电波监理业务管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电信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无线电频率、电功率、发射方式及电台识别呼号等有关电波监理业务由交通部统筹管理,非经核准不得使用或变更
第3条交通部为整体电信及资讯发展,或对频率和谐有效共用等需要,必要时得调整电信业者及使用者之使用频率或要求其更新设备,业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绝或请求补偿
业余无线电使用者被交通部要求调整使用频率并更新设备致发生实际损失者,得请求相当之补偿;军用通信之调整,由交通部会商国防部处理之
第4条无线电频率分配,依下列各种业务区分之:一固定业务:指在指定固定地点间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二卫星固定业务:指在固定地点之地球电台间使用一枚或数枚卫星之无线电通信业务;本项业务得包括卫星间链路、进行卫星与卫星间之业务或其他太空无线电通信业务之馈送链路
三航空固定业务:指为提供空中航行安全,与经济、有效之正常空中运输,在指定的固定地点间提供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四卫星与卫星间业务:指在人造卫星间提供链路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五太空作业业务:专指有关太空载具作业,如太空追踪,太空遥测及太空遥控之无线电通信业务;其业务功能,通常系由太空电台所作业之业务内提供
六行动业务:指行动电台与陆地电台间,或各行动电台间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第2页共15页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5页七卫星行动业务:指下列业务:(一)在行动地球电台与一个或数个太空电台间之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在这种业务所利用之各太空电台间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二)利用一个或数个太空电台在行动地球电台执行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本项业务得包括馈送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