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法规名称】第三代行动通信系统网路研发实验设置使用暂行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8-18【正文】第三代行动通信系统网路研发实验设置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电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一第三代行动通信:指利用第三代行动通信系统及行动台,进行之语音或非语音通信
二第三代行动通信系统:指由具达成国际电信联合会(ITU)所定IMT-2000服务指标之基地台、交换设备等设备所构成之通信系统
三行动台:指供第三代行动通信使用之无线电信终端设备
四基地台:指设置于陆地上具有构成无线电通信链路功能,以供行动台间进行通信之设备
五实验者:指经交通部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依本办法核准设置专供网路研发实验目的之第三代行动通信系统者
六使用者:指与实验者订定契约,使用实验者提供之第三代行动通信服务之参与者
第3条依本办法申请设置专为网路研发实验目的之第三代行动通信系统(以下简称实验网路)者,其设置目的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开发及测试第三代行动通信系统上之各类通信及(或)加值服务,以培植服务开发能力或评估服务之商业价值
二发展及搜集第三代行动通信系统之无线电技术、设备运作或相关工程技术等数据
三研究、发展及测试第三代行动通信系统之技术及(或)相关设备,以因应技术研发之需要
四测试第三代行动通信系统之相关设备型式认证所需之技术
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五其他经电信总局认可之目的
第4条申请设置实验网路者,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为限:一依法经营电信事业者
二从事有关无线电运用、研究与发展之大专院校或公私立研究机构
三从事电信网路、无线电通信等相关设备之研发或制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