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8页董事的信托义务研究——从制度协调的视角调控董事行为的一种尝试徐卫东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祝杰吉林大学法学院关键词:信托/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内容提要::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关系
在功能论的视角下,董事与公司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董事的行为亦因此而受到不同法律的多重和全面的调控
董事的信托义务就是在董事与公司的信托关系下的通过信托法调整的结果
通过对董事的信托义务的研究,我们可以细化和深入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从而使董事行为的法律调控问题在立法和司法上得以更好地解决
一、董事与公司不仅仅存在一种关系(一)单一的视角——对以往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描述公司日益成为经济生活的主导的同时,也日益成为董事控制下的公司
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成为解决公司治理的基础和关键
关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学说上有不同的主张:第2页共18页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8页1
信托关系说起源于英国早期的合股公司是依衡平法的信托方式而设立的这样一个法律事实
信托关系说认为,“董事是被选任为代表公司股东的利益而管理公司事务的人
这是一种信托职位,该种职位一旦被董事承诺承担,则董事负有充分地和完全地履行他们所承担的义务的职责
因此公司股东作出的公司股份或其他任何财产任由公司董事处置的决议实际上是一种将此种财产交由信托人处置的决议;也就是说,被信托而对此种财产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必须在授予他们职权的范围内以最适于他们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的方式予以处置
”[1](P33)但是,董事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信托人
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而非董事或董事会所有,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财产管理人其职责是积极地利用财产谋取利益,而非像信托关系中受托人那样限于消极的保管受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