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的有关要求,现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其审查工作规定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开展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以及汇总工作;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和审核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市(地)级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按照区域监管责任制划定的辖区范围,负责受理和审查获证企业的年度报告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情况上报省局
在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上报省局
二、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受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实地抽查主要针对必备条件现场核审一般不合格项较多、季节性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产品质量
产品的抽样和检验按照实施细则中发证检验的要求进行,抽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地在组织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每年实地抽查企业数应大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
三、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须附以下资料
(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