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条来源:财政局作者:财政局2008-4-1011:05:32阅读:[157]评论:0查看评论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的规定。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三)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四)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五)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一条来源:财政局作者:财政局2008-4-1011:06:01阅读:[325]评论:0查看评论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一、本办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定1995年,经财政部同意,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作出了规定:(一)审批权限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二)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第2页共15页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5页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5.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三)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此办法已经有部分内容需要调整,我们拟根据有关法规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二、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基本原则考虑到中央行政单位部门多、级次多、范围广、资产量大、品种复杂,在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时,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下原则:(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时,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简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二)抓大放小、分级管理。适当放宽审批权限,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