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6页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本市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去向、污染治理状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核发;变更;监督管理;年度复审延续。第2页共26页第1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6页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申请第五条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生产工艺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达到国家有关要求;(三)列入我市安装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并与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四)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必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第六条新建项目除具有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污染治理设施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第七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污单位正式有效的申请书;(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第3页共26页第2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6页(三)具有相应资质的省、市、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近两年监测报告;(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五)《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污染隐患的单位提供)。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同时明确补充的期限。排污单位逾期未补齐申请材料的,视为未申请。第三章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第九条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核发制度,具体核发权限和工作方案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条件逐一审核。(一)对于达到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条件的,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指标均能够达标排放第4页共26页第3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26页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二)对于未达到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三)对于未达到第五条第(二)、(三)、(四)款和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四)对于国家、省、市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第十一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整改计划,整改完成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排污许可证》。第十二条新建项目应在试运行前30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换发《排污许可证》。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0个工作日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