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论程序公正的价值优先性在司法过程中,当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可以两全的时候,讨论两者之间的优先性问题是多余的,除别有用心者外,谁都不会故意在两者间有所舍弃
但是,当出现鱼和熊掌不可得兼的两难处境时,作为一种理性的法律制度,必须在两者之间安排出辞典式的选择顺序,这就需要讨论两者间的价值优先性问题
一、关于有效讨论问题的语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样,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者之间应当是怎样一种关系,确实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重大问题
但是,关于公正和正义与否的判断是典型的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的基础是情感(艾耶尔称价值判断为情感的呼喊),它以态度、愿望、偏好、目的和信念等方式存在于人们内心之中,并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情感,也有不同的价值标准
因此,一般地讨论公正和正义往往都是徒劳的和无效果的
参与争论的人只能说服那些不需要说服的人,而需要说服的人永远不会被说服
于是,若想有效地讨论司法公正就必须建构一种语境
这个语境由三项条件组成:第一,我们必须假定,我们——参与讨论的所有人——在何谓公正和正义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一致或大体一致的标准
如果两个人所持的正义标准有原则性分歧,他们就不可能有效地讨论问题
对于本·拉丹和布什来说,何为公正和正义
在他们之间,似乎无法靠逻辑的力量来解决问题,而只能用力量的逻辑来“解决”问题的讨论者
第二,我们还必须假定,我们是在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下讨论司法公正问题,即构成讨论背景的法律制度已经是一个符合我们共同正义标准的法律制度(如果我们不是法西斯主义者,在纳粹法律制度下就没有办法有效地讨论司法公正,因为忠实地实施不公正的法律或背叛和反抗它,都难以用司法公正来指称)
第三,我们还必须假定,我们都是法律制度的合作者,已经承诺会服从法律的指引,而不管事情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