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论司法价值的养成一个现代文明社会为何需要司法
司法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司法如何承担起实现法律的重任
司法又如何让现实中的人们相信它能够完成这样的重任
要回答类似的问题显然属于宏大叙事的范畴,本文无力担当
但从朴素的观念出发,类似问题又都包含了一个最基本的设问,即司法何用
不难看出,这是一个有关司法价值的问题
那么,在司法早已制度化并越来越成熟的今天,还有必要对这样一个源头性的问题论说什么吗
在我国,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仅承担着公正裁判诉讼案件和解决涉诉纠纷的宪法职责,还作为执政党的“政法部门”,承担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的重任
这种体制使人民法院成为了非单一的责任主体,既要对法律负责,同时也要对上级党组织负责
这一特点决定了我们判断司法价值的标准不仅来源于法律,有时还直接来源于法律的渊源
在实践中,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司法价值的标准也往往不同,这使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便有着独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对立统一之论
然而,此两者之间的统一实际并不好把握,反倒由于司法价值的不确定或模糊性,不仅常常会让法官在价值选择时举棋不定,也会让当事人甚至社会舆论在面对司法裁判时另存度量、议论横生
例如媒体曾大肆报道的广东“莫兆军案”和南京“彭宇案”就是两个较为极端的例子
前者由于法官严格适用了在自己看来是法律的“证据规则”,却带来了当事人自杀,自己亦被追究玩忽职守罪的严重后果(最终被宣告无罪);后者法官在侵权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决定不去机械适用“证据规则”,而是按照“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情理”和“常理”下判,结果却不仅使判决受到不少司法界同仁的法理质疑,更由于媒体的炒作,将此案的司法价值广泛置于社会的道德诘难之中
其实,这两个例子所反映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