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摘要]让与担保制度是一种须移转标的物上权利归属的非典型的物的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所移转的权利主要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也可以是设定于标的物上的他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集合财产权以及正在形成中的权利等
虽然德国、瑞士和日木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并无让与担保物权的直接规定,但其学说及实践却广泛采认这种担保形式
在我国,近年来以房地产按揭为代表的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大量涌现,对于这种能促进社会流转与交易安全,合理、可行的担保物权类型,法律应尽快加以确认和规范,以便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
[关键词]让与担保担保物权物权法草案一、让与担保的历史起源及演变1、罗马法上的信托制度让与担保是物的担保的最早形态,最初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质
古罗马的担保物权,先后有三种形态,最初始的形态即为信托质
所谓信托质是指一方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重新移转于物主;而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得将该标的物卖出以抵债,遇有剩余款则归还物主
在设定信托质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虽移转于债权人,但事实上并不真正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在罗马法初期,所有权是物权的唯一存在形态
要想把所有权用于担保,又缺乏今天的定限物权的制度设计,只有利用所有权本身
罗马法当时的做法是,根据罗马市民法,在让与所有权时要附加一种握取行为或拟诉弃权等要式行为的约束,以此来完成所有物权利的转移,而受让人在将来一定条件成就时,须将标的物所有权返还给让与人
在罗马信托制度中,权利让渡虽基于担保的债权,但所有权转移本身并不受任何限制,物的所有权在完成要式要求时完全转移给了受让人
可见,罗马法上的信托本质上属于债的性质而非物权性质,它仅仅是使让与人从附加契约产生了一种让与物返还请求权
在将现代让与担保和罗马法上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