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七財政近日中外史家論吾國南北朝隋唐經濟財政制度者頗多,其言有得有失,非此章範圍所能涉及
此章主旨唯在闡述繼南北朝正統之唐代,其中央財政制度之漸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時西北一隅之地方制度轉變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蓋此二者皆系統淵源之範圍也
考此二事轉變之樞紐在武則天及唐玄宗二代與兵制選舉及其他政治社會之變革亦俱在此時者相同
但欲說明其本末,非先略知南北朝之經濟財政其差異最要之點所在不可也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經濟財政史料,北朝較詳,南朝尤略
然約略觀之,其最不同之點則在北朝政府保有廣大之國有之土地
此蓋承永嘉以後,屢經變亂,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給民田之制,而南朝無之也
南朝人民所經喪亂之惨酷不及北朝之甚,故社會經濟情形比較北朝為進步,而其國家財政制度亦因之與北朝有所不同,即較為進步是也
北魏均田之問題此章所不能詳,故僅略舉其文,至北魏以後者亦須稍附及之,以見其因襲所自,並可舆南北互較,而後隋唐財政制度之淵源系統及其演進之先後次序始得而明也
《魏書》壹壹拾《食貨志》略云:太和九年下詔均給天下民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
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没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没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别給麻田十畝,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