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郴州市规划局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民用建筑(简称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创造丰富有序的城市空间与城市形象,形成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控制与引导高层建筑有序的建设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市的山地空间条件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高度划分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一)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二)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
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三)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第四条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