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造型艺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研究「摘要」造型艺术作品(主要是绘画和雕塑作品)的追续权是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是出于对作者进行补偿的目的而设立的一项特殊的权利
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不承认这一权利,认为其将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对所有权构成不当限制
作者通过分析追续权的概念,制度构成以及两大法系对待此一问题在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方面的不同造成的分歧
提出了我国应当设立追续权的理由和具体设想
「关键词」追续权所有权权利穷竭造型艺术作品(主要是绘画和雕塑作品)的追续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造型艺术作品保护上的特殊需要而创设的一项具有特殊性质的法律制度
追续权制度的立法最早出现在法国,在1920年的著作权立法中法国的立法者出于保护造型艺术作品原作者的目的而创设了这一制度
继法国之后前捷克斯洛伐、德国、西班牙、乌拉圭等一系列大陆法系国家相继承认了追续权制度
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法国在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时再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在国际立法上,1948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伯尔尼公约》第三次修订会议根据1926年罗马会议的一项意愿承认了追续权,并载入了布鲁塞尔文本
知识产权组织示范条款草案(1989年8月11日第CE/MPC/I/2/II号文件中)也对追续权作了规定
迄今为止世界上大概有43个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确认了追续权
[1](P161)我国著作权立法尚未承认追续权,理论界也乏人问津
本文旨在对追续权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界围绕着追续权发生的激烈争论及对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可能性、可行性作一尝试性的探讨
一、追续权制度概述(一)“追续权”抑或“延续权”这里所说的造型艺术作品主要是指绘画和雕塑等具有一定静态艺术造型能给人带来视觉美感的美术作品